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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安全生产,2022,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2-12-30 15:19:10 生成日期: 2022-12-30 15: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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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应急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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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应急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12-30 15:19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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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韩*彬 (灵)应急罚〔2022〕015号 大路乡韩*彬加油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汽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建议立案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10.1 2022-10-19
徐*芬 (灵)应急罚〔2022〕016号 灵璧县杨疃镇龙*商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罚款 0.15 202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