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就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 .房屋安置:
(1) 本办法所称原地安置,是指在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2)本办法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征收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
(3)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原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二.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 但是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5)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及其挑楼、阳台、走廊、室外楼梯、阁楼等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三.房屋用途:
(1)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12年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4)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批准拆迁时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的房屋征收项目,已达成协议,并有明确的补偿办法及标准,仍按原协议、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
四、解读人:李峤 政策咨询电话:0557-237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