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其他县区最近先后对被征收房屋用途界定时间向后作了相应调整。而我县年初出台的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由于依据并沿用了2013年市政府出台政策的时间界定节点,时间跨度较大,实际操作中各方均反映不能够充分尊重历史情况,也不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导致征收工作难度增大,推进迟缓。
现就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的,其用途界定政策解读如下:
(1)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12年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