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为《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依据:征收工作实践及司法建议)
2.《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种情形中:“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8年6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7〕29号))
3.《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种情形中:“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是2012年8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修改为“对2008年6月航拍图上无标注,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12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7〕29号)
4.《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种情形中:“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12年8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12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依据:征收工作实践及司法建议)
5.《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种情形中:“被征收房屋位于2000年3月、2012年8月航拍图图片区域以外,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开发区)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理。”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位于2008年6月航拍图、2012年3月航拍图图片区域以外,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开发区)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理”。(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7〕29号))
6.《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种情形中:“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或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修改为“凡是在2008年6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住改商)商业用途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6〕48号))
7.《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种情形中:“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证明,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修改为“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证明2008年1月1日后至2012年1月1日前连续经营至今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面积认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住改商)商业用途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6〕48号))
8.《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种情形中:“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照商业用房认定。”修改为“具备三等砖木以上结构的沿街底层建筑(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证明2008年1月1日前连续经营至今的沿街第一自然间的合法房屋按照商业用房认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住改商)商业用途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6〕48号))
9.《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修改为“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m2的,经公示无异议,且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积极配合的,可以享受人均20m2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原则上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m2,不超过120m2,具体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口确定”。(依据:2021年10月22日县政府征收专题会议研究)
10.《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内容增加“具体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另行制定。”(依据:征收工作实践及司法建议)
11.《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4月1日实施的《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的房屋征收项目,已达成协议,并有明确的补偿办法及标准,仍按原协议、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征收工作实践及司法建议)
三、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科室: 办公室
联系人:刘传功
咨询电话:0557-2371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