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费、住宿费标准需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民办幼儿园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政策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教体秘〔2021〕6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我市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为,城区:市级特优园每生每学期2800元(每生每月560元)、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2500元(每生每月500元)、市二类园每生每学期2200元(每生每月360元)、市三类园每生每学期1800元(每生每月360元);乡镇: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1800元(每生每月360元)、市二类 园每生每学期1500元(每生每月300元)、市三类园每生每学期1200元(每生每月240元)、一般园每生每学期900元(每生每月180元)。幼儿园在本类级保教费标准上限内,按实际办园成本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合同期内不得调整,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非营利性法定要求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对在校学生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三、民办普通高中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规定,民办普通高中可以向在校学生收取学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在校学生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需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高中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民办高中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四、公办中职学校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我市实行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中职学校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按学期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中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高校执行。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五、民办中职学校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规定,民办普通高中可以向在校学生收取学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非营利性民办中职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需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中职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民办中职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六、校企合作办学、实习期间还要额外交费用吗?
答: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皖教职成〔2018〕7号)规定,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目的费用。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