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高*凯 | (灵)应急罚〔2022〕009号 | 灵璧***服装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善,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罚款 | 0.6 | 2022-8-12 |
许*芳 | (灵)应急罚〔2022〕010号 | 灵璧县**木业有限公司粉尘未全面及时规范清理,其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2 | 2022-7-25 |
张* | (灵)应急罚〔2022〕011号 | 灵璧**建材有限公司有限空间缺少警示标志,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罚款 | 3 | 2022-8-25 |
翟*梅 | (灵)应急罚〔2022〕013号 | 灵璧县**木业有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其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罚款 | 0.2 | 2022-8-19 |
左*芬 | (灵)应急罚〔2022〕014号 | 安徽**袜业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善,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罚款 | 0.6 | 2022-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