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办理流程:
1.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0.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网络退回,并注明退回理由。(申请人需要提供购车申请书,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学校基本概况:学生总数、乘车人数、购车原因、车辆信息等。需要加盖学校公章,报乡镇中心校,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2.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
3.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将批复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执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批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持批件、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然后归档。
行使内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