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