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贵委《关于申请审批<安徽省特色小镇建设统计监测制度>的函》(皖发改规划函〔2019〕5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报表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调查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22年2月。
请贵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安徽省统计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