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内容分类: | 控辍保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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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10-10 17:14:48 | 生成日期: | 2022-10-10 17:14:48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发布机构: | 灵璧县政府办 | 文 号: | |
名 称: | 安徽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指南 | ||
关键词: |
为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决战决胜2020年脱贫攻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失学辍学标准和范围
失学是指从未在义务教育学校上过学并注册学籍或小学教育完成后未接受初中教育并注册学籍。判断标准是有我省户籍的年满6周岁不满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日期以控辍保学台账核查时所在学年度的秋季学期入学年的8月31日为截止时间,在我省和全国学籍系统中没有查询到中小学在校学籍或初、高中毕业学籍;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和申请延缓入学的除外。
辍学是指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注册学籍,中途无故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疑似辍学,在无正当原因的前提下,从学生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的;第二个阶段是辍学,疑似辍学超过1个月(此期间劝返尚未复学)的。判断标准是有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籍(含我省户籍和外省户籍),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籍不在校的学生。
二、全面核查摸清底数
每年11月15日前,省教育厅协调省公安厅提供6~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与我省学前和中小学学籍系统进行比对、查询,建立无学籍人员名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籍和实际在校生进行核对,建立无学籍人员、人在籍不在和籍在人不在名册。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同级扶贫部门和残联部门将无学籍人员、人在籍不在、籍在人不在名册与扶贫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准确标注各类名册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残疾学生信息。
对省内其他市、县(市、区)或省外发来的控辍保学协查函,要纳入以上名册或单独建立名册。
三、建立台账分类核实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将义务教育学校核对出的无学籍人员、籍在人不在名册(不含经核实已在其他学校就读的)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汇总无学籍人员和籍在人不在名册,形成全省疑似失学辍学人员控辍保学分市、县(市、区)工作台账,通过学籍系统控辍保学数据库下发。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下发的《辍学学生分类标准》(见附件),组织对疑似失学辍学人员进行逐个核实,分为需要劝返(A类)和不需要劝返(B类)两大类18小类。对于标注为B类“不需要劝返的人员”,要逐人严格把关,并提供客观、详实证明材料;对于标注为A类“需要劝返的人员”,要加大劝返工作力度,直至全部销账。核实工作要责任到人,并在控辍保学台账中实名登记有关信息。
四、动态更新学籍信息
落实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学生监护人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等信息;中途转学的和人在籍不在的要及时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做到人籍一致;无正常原因未到学校上课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应及时标记为“疑似辍学”,“疑似辍学”超过1个月(此期间劝返尚未复学)的,学籍系统自动将该生信息标注为“辍学”;学生返校复学后,须及时在学籍系统中更改学籍状态。
对就读无学籍学生要及时补录学籍,对人籍不一致的要督促家长尽快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身份信息有误的要及时更改或通报同级公安部门。班主任每天要记录无正当原因未到校学生名单,连续五个工作日未到的,须报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更新学籍信息。
五、统筹核查分类劝返
失学适龄儿童少年首先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核实劝返,有学籍中途辍学适龄儿童少年首先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核实劝返。对核实后确认学生流动到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将台账划转到流入地核实劝返;确认学生流动到省内其他市的,由省教育厅统一将台账划转到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劝返;流入到省外的,由责任市、县(市、区)确认具体去向和情况,劝其返回就学,对不愿意返回就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去函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核查并安排就学。
六、科学制定复学方案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劝返复学学生基本情况、学业水平和健康状况,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精准施策,制定一人一案。
辍学一年内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和班级完成义务教育学习并获得完成证书,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到中职学校接受教育;辍学时间超过一年的,可短期单独辅导后编入相应年级和班级;重度残疾等特殊群体的劝返复学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开展送教上门;在外务工且年满16周岁但学籍还在义务教育学校的,经实地劝导不愿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可由学籍所在学校实行远程视频送教。
七、及时开展劝返复学
开学后两天内完成对照学籍逐一核对返校工作,对未返校学生要第一时间联系确认,了解掌握原因。对无正当原因未及时返校和确认失学辍学学生要迅速启动劝返复学程序,学校安排专人及时联系家长和学生,劝其到学校就读;劝返无效的,学校要向其发放劝返通知书,再次劝其及时回校就读;对拒不复学或联系不上的,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联系劝返,直至复学。
八、巩固控辍保学成果
要根据复学学生年龄、辍学时间长短和学习能力、兴趣爱好、个人专长等情况,因材施教。要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控辍保学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防脱贫出列后适龄儿童少年再度失学辍学。
要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科学把握学生认知规律,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挖掘学生学习潜力,提高学习能力。要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关爱每一名学生,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
九、重点关注特殊群体
做好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对送教上门的,要因人施策,原则上每周上门不少于1次,确保送教有效果。全面了解重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及时安排具备复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建立留守儿童工作台账,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安排专人予以帮助指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就学权利。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作为控辍保学重中之重,确保无因贫失学辍学现象。
十、落实教育精准资助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教育扶贫和资助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教育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附件:辍学学生分类标准
附件:
辍学学生分类标准
A类:需要劝返人员:
A1:打工务农:指适龄儿童少年或正常在籍学生未在校就读且在务工,不包含已经初中毕业或超过年龄且没有学籍的情况。
A2:厌学辍学
A3:因病因残:含经评估后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因病暂未入学但身体恢复后应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等。
A4:在家上学:父母亲或监护人自行在家实施教育,含私塾、国学班等情形,送教上门不在内。
A5:入寺入教:指适龄儿童少年在寺庙出家等情况,不含在寺庙举办的合法的武术学校就读的学生。
A6:早婚辍学
A7:扶贫异地搬迁:因扶贫搬迁或行蓄洪区搬迁等政府统一实施的搬迁导致未及时入学。
A8:其他原因(需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B类:不需要劝返人员:
B1:户籍原因:含查无此人、户籍重复、死亡、迁出注销、身份证登记错误等。
B2:在校有学籍:在数据比对时间节点后新入学或新注册学籍,包括核查后在省内就读补建学籍和在中职学籍系统中有学籍的情况。
B3:省内就读无学籍:国家定义为已在省内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我省在执行时要求及时补建学籍成为在校有学籍,只有在非法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中就读无法取得学籍可以对应此选项。
B4:省外就读无学籍:已在省外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执行时要求通过学籍系统的全国学籍查询功能查询结果确实为无学籍的。
B5:延缓入学:含因身体等原因延缓入学、目前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实际年龄不足6周岁等情形。
B6:超龄离校:实际年龄16周岁及以上或已初中毕业,如16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就读且有学籍的不应对应为超龄离校。
B7:重病重残:因身体等原因不具备学习能力,对应此项必须要经县级残疾人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并完善相关材料,核实情况要说明具体是什么病残。
B8:中职就读:今年国家在中职的文件政策中明确,可以在中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对确实无法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到中职学校继续就读,各地要单独建立台账备查。
B9:失踪失联: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无法联系上的不能选此项,核实情况要说明是哪个派出所认定的。
B10:出国在外:指适龄儿童少年或义务教育在籍学生人在国外的情况,不含超龄或已经初中毕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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