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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个人,安全生产,2022,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2-04-06 17:22:35 生成日期: 2022-04-06 17: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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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应急局2022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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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应急局2022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4-06 17:22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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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魏*琦 (灵)应急罚〔2022〕001号 灵璧县夏楼镇**加油站变更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0.4 2022-1-17
邵* (灵)应急罚〔2022〕002号 灵璧县朝阳镇**小店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地址不符,持证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罚款 0.15 2022-2-15
胡*伦 (灵)应急罚〔2022〕003号 灵璧县向阳乡**便利店销售非正常渠道进购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款 0.15 2022-2-28
孙*录 (灵)应急罚〔2022〕004号 孙*录商店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地址不符,持证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罚款 0.15 2022-2-28
刘*芹 (灵)应急罚〔2022〕005号 灵璧县冯庙镇**食杂店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地址不符,持证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罚款 0.15 2022-2-28
张*林 (灵)应急罚〔2022〕006号 灵璧县朝阳镇朝阳街**食杂店销售非正常渠道进购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款 0.15 2022-3-11
吕*凯 (灵)应急罚〔2022〕007号 灵璧县尹集**商店销售非正常渠道进购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款 0.15 202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