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社会抚养费已停止征收,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