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16〕171号)、《安徽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皖农牧函〔2017〕215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医〔2020〕2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接补贴,充分发挥广大养殖场户自主免疫主体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构建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2021年,灵璧县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比例不少于50%;2022年,灵璧县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实现“先打后补”;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二、工作原则
按照“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免后监测”的原则,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深入推进“谁养殖谁负责"防疫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保障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主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申报“先打后补”: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蛋鸭、种鸭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他畜禽标准根据本县实际确定。
四、补贴品种和标准
(一)补贴病种。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我省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三种动物疫病实施“先打后补”。
(二)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三)补贴标准
1.疫苗计价标准。“先打后补”补贴单价按照上一年度同品种疫苗中标均价计算。2020年我省强制免疫疫苗中标均价: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为0.80元/毫升(或头份);牛羊O-A型灭活疫苗为0.80元/毫升;禽流感疫苗为0.20元/毫升;小反刍兽疫疫苗为0.5元/头份;奶牛O-A型灭活苗为2元/头份。
2.补贴畜禽数量。以该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和APP上传记录,并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准的畜禽存栏数为申请补贴的畜禽存栏数;以该规模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量为申请补贴的畜禽出栏数;两者之和为申请补贴的畜禽饲养量。
3.补贴疫苗数量。补贴疫苗数量根据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说明书测算。
(1)高致病性禽流感。
蛋鸡、种鸡、种鸽和种用鹌鹑:按照饲养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H7三价亚型灭活疫苗1.5毫升。
肉鸡、肉鸽、肉用鹌鹑、肉鸭:按照出栏量每只补贴禽流感H5+H7三价亚型灭活疫苗0.3毫升。
肉鹅:按照出栏量每只补贴禽流感H5+H7三价亚型灭活疫苗2毫升。
种鸭和蛋鸭: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H7三价亚型灭活疫苗1毫升。
种鹅: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H7三价亚型灭活疫苗2毫升。
(2)口蹄疫。
猪:按照出栏量每头补贴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2毫升。
牛:按存栏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A型二价灭活疫苗4毫升,按出栏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A型二价灭活疫苗2毫升;
羊:按出栏量每只每年补贴口蹄疫O-A型二价灭活疫苗1毫升。
(3)小反刍兽疫。羊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小反刍兽疫活疫苗1头份。
(四)资金来源
中央、省和市级疫苗配套经费。
五、养殖场的义务
(一)实施强制免疫。依据规定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递交《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承诺书》(附表1),并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二)规范采购疫苗。自愿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购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免疫苗,做好采购发票、购销凭证等资料保存,建立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台账,并按规定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接受核查。“先打后补”采购的疫苗仅限本场(户)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
(三)完善养殖档案。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按时报送免疫信息。加强饲养管理,健全各项畜禽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四)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场要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的免疫效果评价,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要及时补免。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前,要依法向所在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保存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结果处理单。外购畜禽的,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要保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案并接受核查。
(六)接受核查。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场要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县乡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监测、核查。一旦发现“先打后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报、瞒报、谎报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的等问题,一律取消“先打后补”资格和经费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实施程序
1.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实施。规模养殖场户在系统注册和填报养殖产基本信息,实时上传补栏、出栏、检疫、疫苗采购、免疫、免疫抗体检测等信息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批次或年度提交补填申请;乡镇兽医站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兽医部门审批同意;县级兽医部门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2.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疫苗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
(2)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抗体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每半年一次,每年2次,每次检测样品数量,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
(3)采购疫苗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4)疫苗采购、使用台账,疫苗说明书和每批疫苗的二维码。
(5)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能确定畜禽存栏数、出栏数等相关证明。
(6)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二)资金拨付
1.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审核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汇总,与县财政部门联合将应补助的养殖场情况(补助畜禽数量、疫苗数量、补助标准、金额和承担比例)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待中央、省和市级疫苗配套经费下达到县财政后,县财政部门将按照规定程序,配合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强化协作,加强对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先打后补”政策。
(二)强化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巡查监管,督促其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自购疫苗开展免疫的规模养殖场的要做好免疫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养殖场免疫情况。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养殖场要及时补免,补免所需费用由养殖场自行承担。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
(三)强化信息化支持。原则上统一采用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实施,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凭证,作为发放补助资金依据。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依托国家强免效果监测评价规范和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格式规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四)强化责任追究。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以及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禁发生与畜禽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1.灵璧县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承诺书
2.灵璧县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企业补助经费申请表
附件1:
灵璧县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安徽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皖农办医〔2020〕28号) 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不断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控措施。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认真制定适合本场的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并组织实施。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在我省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强制免疫疫苗,配备专职防疫人员,配备相应的疫苗储藏、运输条件,建立健全疫苗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用于本场,不倒买倒卖。
四、按照管理规定,如实将本场畜禽免疫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品种、数量、生产企业情况、免疫程序及免疫情况每半年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五、主动加强本场内的动物疫病监测、畜禽强制免疫效果评估,认真做好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畜禽和补栏畜禽的补免工作,确保畜禽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发现畜禽不正常死亡及时按规定上报。
六、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生产、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七、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服从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积极配合动物疫控机构做好监测样品的抽样等工作。
八、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诺人即养殖场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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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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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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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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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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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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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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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情况 |
畜禽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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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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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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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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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费数 |
本企业存/出栏畜禽情况,按照每存/出栏一头畜禽种类给予 元补助的标准,申请补助经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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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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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县级兽医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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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材料审核情况 |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合同和发票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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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免疫档案、饲养档案等是否规范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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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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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资质兽医实验室出具的动物疫病抗体检测报告原件( 月1份,共 份),抗体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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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县级以上疫控机构出具的动物疫病抗体监测报告原件,抗体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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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部门核定金额 |
经核定,该企业年存/出栏畜禽 头/只,试点期间应补助该企业强制免疫疫苗经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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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 |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