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二、办理流程
1、受理:接收电话或者信访投诉。
2、办理: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环境监察。
3、办结:将实际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三、受理条件
(一)对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五)举报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举报件答复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受理时间
全天24小时
五、受理电话
0557-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