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灵政地征预〔2021〕18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灵璧县2021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灵城镇东蔬社区(东蔬村)、虹川社区(西蔬村)、山南社区(山南村)境内集体土地11.4771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1.477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一:位于灵城镇东蔬社区(东蔬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已批国有土地,西至环城东路,北至已批国有土地。
地块二:位于灵城镇虹川社区(西蔬村)、山南社区(山南村),东至环城西路,南至灵璧电影院,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
地块三:位于灵城镇虹川社区(西蔬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凤河西路,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建设土地。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待新标准发布后,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区片标准为4550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