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灵璧县冯庙镇农机加油点 | 朱*飞 | (灵)应急罚〔2021〕001 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2021-3-18 |
灵璧县冯庙三洋加油点 | 刘*彬 | (灵)应急罚〔2021〕002 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2021-3-17 |
灵璧县福临加油点 | 杨*林 | (灵)应急罚〔2021〕003 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2021-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