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3月21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灵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乡镇、经济开发区指挥机构
2.5 工作组、专家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3.2 风险预测
3.3 预警行动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4.3 先期处置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7.2 演练
7.3 修订
7.4 编制和审批
7.5 奖惩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9.2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9.4 县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分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事故。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般及以上事故(或一般及以上涉险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升级管理,在上级统一领导、指导下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县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批准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相关行业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事故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快速核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保护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工程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设备等。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道路桥梁、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供电、粮食系统和县输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县经信局: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指导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会同相关乡镇(经济开发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县教体局: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校园事故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火灾、溺水等事故宣传。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畜牧业和水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旅游、文博、经营性娱乐场所等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市场监管局: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按规定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商务局:组织协调全县加油站(点)、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医疗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养老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林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污染物回收和处置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重大技术攻关,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
县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县总工会: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淮北车务段:负责组织指导县域内所属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县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现场先期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等相关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有关成员单位应落实本预案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具体应急人员工作职责、任务、内容和流程。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专业(或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县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等信息数据库;
(4)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或上级部门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情指派相关副指挥长或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乡镇(经济开发区)指挥机构
乡镇(经济开发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5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按事故类别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现场医疗急救和环境监测。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应急管理、财政、民政、公安、发改、交通、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属地政府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政府为主,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民政、人社、工会、公安、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参与事故应急调查。
(6)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1)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2)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查找、研判成果,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3)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整治,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落实管控措施。
(4)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应实行风险预控,强化源头控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5)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出重大隐患应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必要时由县政府挂牌督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3.2 风险预测
(1)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评估,全方位采集信息并动态监测,实现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全覆盖,制定风险监测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分级监控指标,完善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控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2)县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整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气象、公安、生态环境、高危行业等领域监测信息平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沟通方案,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事故风险预警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研判结果,各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于每季度前对下一季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县应急管理局收集到征兆信息后,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落实会商研判例会制度,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
乡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和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县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事发地政府请求支援,接受事发地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和响应分级
突发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由县政府应急处置,县直相关部门予以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先期应急处置。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县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V级、Ⅲ级、Ⅱ级、Ⅰ级。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本预案IV级响应,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行业分管副县长组织指挥协调;发生较大、重大、重特大事故(较大、重大、重特大涉险事故),启动本预案Ⅲ级、Ⅱ级或I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在上级统一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抢救工作。
4.4.2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进行处置:
(1)由指挥长决定启动IV级、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必要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7)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3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①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向县现场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县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
②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③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属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评估,按照市、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局。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对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城管、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行业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和住建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当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应急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8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或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应急局会同县城管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结合公园、广场、人防设施场所的建设改造,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县应急局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县科技局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3)县教体局应当督促指导全县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开展大型综合演练1次。
(2)县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主管部门。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抄送市应急局备案。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9.《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0〕160号);
10.《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53号)。
9.2 灵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灵璧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灵璧县存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建材等工贸重点监管行业,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进行分类,存在的事故如下: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9.4 县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队伍/项目 |
名称 |
驻地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危化应急救援队 |
灵璧县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 |
灵城镇灵双路 |
刘孝銮 |
13505572319 |
中石油灵璧应急救援队伍 |
灵城镇 |
张伟 |
18098708820 |
|
安徽一灵药业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 |
经济开发区 |
赵阳 |
15555913999 |
|
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安徽化军汽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奥立石材有限公司) |
淮北市龙湖工业区 |
高登友 |
0561-4959119 |
社会专业救援队 |
灵璧县蓝天应急救援队 |
灵城镇 |
李化冰 |
18955721980 |
灵璧县蓝天救援队 |
灵城镇 |
陈计艳 |
13965320202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