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统一代码:2017-341323-48-01-005512
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S224皖苏界至杨疃段改建工程高王村桥跨运料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4日。
一、基本同意灵璧县S224皖苏界至杨疃段改建工程高王村桥跨运料河建设方案。高王村桥在灵璧县下楼镇小刘家西侧,朝褚路老桥处跨越运料河,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钢板组合梁;下部结构桥台采用肋板台,桥墩采用柱式墩、圆柱式门型墩接承台,墩台均采用桩基础。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一)桥梁跨径布置为:3. 75m(桥台)+4x35+3x35+3x35+3x35+4x35m(钢板组合梁)+3. 75m(桥台),全长 602. 50m,半幅组合梁桥面净宽12. 25m,双幅全宽27. 0m.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建桥桥址附近河床冲淤变化及河势稳定有一定的影响,通过适当岸坡防护等补救措施来减少桥梁建设对河势的影响,以保持工程河段河势稳定。
二、基本同意项目防洪影响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方案。防治与补救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桥梁建设工程会影响唐河行洪能力,造成一定的阻水面积,致使行洪断面面积减少,需采用切滩等补救工程措施,实行河道行洪断面补偿,进行断面补偿,以减小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三、为保证桥梁安全和防洪安全,你公司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计算成果进一步复核桥址处设计流水量及水位。
四、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立相关警示标志牌。
五、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期来临前清理河道内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器材、拆除施工围堰等,以恢复河道原有防洪标准。如确需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同意,并抄送灵璧县水利局。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报送灵璧县水利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报请灵璧县水利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灵璧县水利局。
七、你公司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河道管理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璧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灵璧县水利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