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国网灵璧供电公司关于灵璧县2019年第一批35kV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灵电发展〔2019〕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的建设有助于缩短供电辖区供电半径,完善网架结构和提高负荷转供能力。同时,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评审通过。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意建设国网灵璧供电公司2019年第一批35kV线路工程项目。
二、项目法人及建设单位:本项目法人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国网灵璧县供电公司。
三、项目代码:2018-341323-44-02-030855
四、项目建设地点:全线位于灵璧县境内。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包括4个单体工程:1.宿州灵璧县夏楼-尤集35kV线路工程,新建35kV线路8.5km,其中电缆线路0.1km;2.宿州灵璧县杨疃-正鑫水泥厂(十里)π入灵北变35kV线路工程,新建35kV线路8.6km,其中电缆线路0.6km;3.宿州灵璧县灵南-黄湾35kV线路工程,新建35kV线路工程8km,其中电缆线路0.2km;4.宿州灵璧县向阳-韦集π入灵南35kV线路工程,新建35kV线路11.9km,其中电缆线路0.1km。
六、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本项目建设总投资1813.35万元。资金筹措方式为:由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总投资的20%,其余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80%)。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支持性文件是:1、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灵北-娄庄、灵北-尹集、夏楼-尤集、杨十开断接入灵北35千伏线路路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审查结果的函》(宿国土资审批〔2017〕16号);2、灵璧县规划管理局《关于征询夏楼-尤集35kV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灵规函〔2017〕9号);3、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征询夏楼-尤集35kV线路路径、灵北变-娄庄变35kV线路路径、灵北变-尹集变35kV线路路径、杨十开断接入灵北变35kV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灵国土资函〔2017〕21号);4、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关于宿州灵璧县夏楼~尤集35千伏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意见》(经研工作〔2017〕34号);5、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宿州泗县张楼35千伏输变电工程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电发展工作〔2017〕386号);6、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关于宿州灵璧县杨十开断接入灵北变35kV线路工程名称变更的说明》;7、灵璧县规划管理局《关于征询杨十开断接入灵北变35kV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灵规函〔2017〕14号);8、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关于宿州砀山县权集35kV输变电工程等124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意见》(经研工作〔2016〕6号);9、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宿州砀山县权集35千伏输变电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电发展工作〔2017〕38号);10、灵璧县规划管理局《关于灵南变-黄湾变、向阳-韦集π入灵南35kV线路路径、灵璧县大山35kV输变电工程站址及线路路径的复函》(灵规函〔2018〕36号);11、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征询灵南变-黄湾变35kV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12、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灵南-黄湾35千伏线路路径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审查结果的函》(宿国土资审批〔2018〕41号);13、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研究院《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关于宿州灵璧县宴路(灵南)~黄湾35千伏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意见》(经研工作〔2018〕57号);14、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宿州埇桥区工业园35千伏输变电工程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电发展工作〔2019〕8号);15、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征询向阳-韦集π入灵南变35kV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16、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向阳-韦集π入灵南变35kV千伏线路路径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审查结果的函》(宿国土资审批〔2018〕42号);17、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研究院《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关于宿州灵璧县向阳~韦集π入宴路(灵南)35kV千伏线路开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意见》(经研工作〔2018〕6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