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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0-22 15:18:38 生成日期: 2020-10-22 15:18:3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政府办 文  号: 灵安办〔2020〕62号
名  称: 关于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开展安全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词:

关于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开展安全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0-22 15:18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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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县应急局决定对前期各乡镇、开发区排查上报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时间

审查时间: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3日,采取查看材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审查组织

县应急局成立3个审查组负责审查,请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第一组:李景兰、胡芹、方楚、李家辉

韦集、向阳、黄湾、虞姬、开发区、灵城

第二组:仲瑞、彭竟男、王共伦、崔伟、罗来然

        下楼、游集、朱集、尹集、浍沟、杨疃、娄庄

第三组:杨之胜、崔亚北、魏红梅、梁雨欣、吴文博

朝阳、渔沟、高楼、大庙、大路、冯庙、禅堂

三、审查内容

销售场所、储存点内外安全条件要求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两关闭”、“三严禁”的文件要求(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

1.外部条件:

(1)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5)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加油站点、油库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均100米以外;

(6)零售场所周边70米内不得有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7)严禁设点布局时形成烟花爆竹经营一条街。

2.店内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设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2)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但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不应超过300箱;

(3)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5)设置在商店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米,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6)销售点、存放点不得经营或储存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7)有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8)销售场所必须配备5Kg以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9)销售点、存放点不能有明火散发点,且销售场所内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10)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11)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3.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结果应用

对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户,县应急局将组织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县应急局将依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核、办理、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参加专项培训并一律不予办理发证。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属于高危行业,也是安全事故频发领域,请各级要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严格审查,把好安全条件关。

2.加强领导。各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力亲为,村级负责人要亲自落实。

3.严格程序。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核准、县级审查,否则不予审查批准

4.严明责任。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销售场所、储存点内外安全条件要求,认真核验并签字负责,同时附现场店铺照片。

附件 :灵璧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灵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灵璧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我局对你单位经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核查结果如下: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是否一致。

店内烟花爆竹实际使用面积

是□,否□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是□,否□

周边50米内是否有其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消防车能顺利到达

是□,否□

不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是□,否□

是□,否□

是□,否□

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周边70米内没有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是□,否□


是□,否□

设置在商店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大于0.7米,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没通过烟花爆竹专柜,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是□ 否□

是否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是□,否□

店内没有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是□,否□

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有“烟花爆竹、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是□,否□

店内没有设置有生活厨房以及床铺等生活设施

是□,否□

隔壁没有电焊门店和锅炉房等明火作业场所

是□,否□

是否设置专柜,且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安全通道畅通


是□,否□

申请人是否符合年满l8周岁,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

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为



是□,否□

备注:打√的表示满足,打×的表示不满足。

审查意见

以上情况核查无误,是否符合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条件

是□,否□

现场审查人员签字: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1、2:烟花爆竹(零售)申请.doc

附件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报名登记汇总表.xls

附件4: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数量控制表.xls

附件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pdf

附件6: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