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灵璧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灵璧县委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灵璧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促进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由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县安委会)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六条 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组织,没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相关责任,严重失职失责的;
(二)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或重伤5人以上的;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发生死亡2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连续2年发生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四)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县直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没有落实,辖区内有1处以上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的;
(五)年度内因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被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及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累计3次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负有道路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负有道路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不含外地过境车辆负全责或主责的);
(二)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不论发生地点,但不负全责或者主责的除外)。
第八条 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故瞒报、谎报或破坏事故现场,阻止、抵制事故调查,或提供伪证,打击报复事故调查人员及举报群众的;
(四)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五)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六)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伤5人以上的;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九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度对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予以“一票否决”的名单,经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同时抄送县相关部门。
第十条 被“一票否决”的部门或单位,由负责其考核、评比的部门和单位具体执行否决决定。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县监委具体负责“一票否决”办法执行的监督工作。
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员的评优树模、表彰奖励,干部提拔重用,必须经县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一票否决”情况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在有关通报或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否决期时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不替代被否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灵璧县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