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县政府对《灵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5年)》(灵政办发〔2015〕60号)予以修订,编制形成《灵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9日
灵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3.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县政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1.3.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1.3.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暴(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台风、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县减灾救灾委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直工委、县政府应急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委(物价局)、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委、县气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地震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文广新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广播电视台等为成员单位。县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及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发改委(物价局):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心理救助工作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气象服务,对干旱、暴雨(雪)、寒潮、冰冻、大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县直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驻灵单位实施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救助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救助物资生产企业的选择和预签约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组织县电信企业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局(地震办):负责组织减灾科技宣传交流和科普工作,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以及震灾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保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县环保局:负责对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为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农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畜牧局:结合农牧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畜禽疫病监测、预测、预警、防御研究工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县市监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救灾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救灾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供电系统保障救灾指挥部、医院、灾民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供电,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为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报告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对办公室力量予以加强,补充县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水利局、卫计委、财政局、农委、住建局、交通局、审计局、商务局、气象局、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同时,将减灾救灾委部分成员单位分为7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强化应急联动能力。
2.2.1生活救济组:县民政局牵头,县直工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2.2查灾核灾组:县民政局牵头,县农委、县畜牧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经信委、县教体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2.2.3卫生防治组:县卫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2.2.4生产自救组:县农委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2.2.5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委(物价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电信分公司、县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2.2.6监督检查组:县监察局牵头,县直工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2.7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县政府应急办、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并建立和完善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县级资金投入力度。
3.1.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县财政每年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可通过动用预备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除代储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确保信息畅通。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加强减灾救灾相关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乡镇(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居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
3.5.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5培育、发展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
3.7 宣传和培训
3.7.1认真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7.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作出灾情预警,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经济开发区)。
4.2 灾情信息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含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毁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1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灾情,2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县民政局接到乡镇(经济开发区)报告后,及时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报告。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政府及省民政厅。
4.2.2 灾区续报,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8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日9时前将截止前一天24小时灾情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政府应急办。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及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县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经济开发区)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Ⅲ级响应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1.3响应措施: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长)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省、市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4)7个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
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向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县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省级支持。
(8)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9)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2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乡镇(经济开发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根据灾情需求,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救灾资金。
(5)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省、市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经济开发区)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6.2.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省、市民政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督促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5)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发布等。
6.4.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6.4.3 灾情稳定后,由县政府或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7.2.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部门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县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恢复重建
7.3.1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损毁民房台账》,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制定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明确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工作方案。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和省政府上报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争取灾民倒房重建资金。
7.3.2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相关部门要制订落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3.3倒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
7.3.4 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房重建工作。
7.3.5县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治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3.6县发改、教育、财政、民政、住建、交通、水利、农委、畜牧、卫生、广播电视、供电、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敬老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救灾资金监管工作。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