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申报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4.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乡镇应当自收到村级报送的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审查。
3、办结: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送达。
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期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3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数量限制:无
八、年检要求:是
九、联系电话:0557-6303002
十、监督电话:0557-23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