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灵璧县韦集镇 > 社会救助领域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办事指南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21-12-02 15:10:01 生成日期: 2021-12-02 15:10:0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灵璧县韦集镇 文  号:
名  称: 韦集镇为民服务中心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词:

韦集镇为民服务中心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灵璧县韦集镇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12-02 15:10 责任编辑:韦集镇政务公开
字体大小:【    】

一、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申报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4.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乡镇应当自收到村级报送的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审查。

3、办结: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送达。

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期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3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数量限制:无

八、年检要求:是

九、联系电话:0557-6303002

十、监督电话:0557-23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