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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文日期: 2025-01-23 15:33:32 生成日期: 2025-01-23 15: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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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尹集镇 文  号:
名  称: 集市食品安全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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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食品安全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灵璧县尹集镇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1-23 15:33 责任编辑:尹集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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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食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集市(节日)活动频频举办。为保障集市食品销售质量安全,让老百姓过一个安心年、放心年,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集市举办方及食品销售经营者发出温馨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集市举办者

(一)按照规定在集市活动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核验情况等。

(二)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现场经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

(一)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等规范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按照《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要求,规范采购、贮存、销售和卫生管理等经营活动,保证采购来源合法、卫生防护措施适当、生熟分开销售,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适宜的设备设施。

(四)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范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五)食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不和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并标注警示用语,即: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三、食品摊贩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八)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