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金给付
二、实施主体
宿州市灵璧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五、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
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六、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七、办理材料
1、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声明;
(五)家庭收入情况声明、财产状况声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流程
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九、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比照医疗救助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0元、40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9倍和10倍救助。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
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咨询电话
0557-6703226
十四、投诉电话
0557-6703226
十五、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灵璧县尹集镇为民服务中心民政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六、结果领取方式
办结后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