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根据《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我市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1、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3、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4、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5、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6、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对已在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正在办理中或不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口,可向居住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以证明其在我市的居住情况。《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可用于办理驾驶证、车辆入户、过户等相关工作。
(二)申领程序
申报人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三)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信息查询等就业服务;
2、可以凭居住证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等事务;
3、可以凭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龄儿童可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4、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流动人口子女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可以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居住地儿童少年同等权利;
6、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7、可以凭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8、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9、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在当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0、居住证持有人符合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1、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12、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13、依法享有国家、省、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