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确保学生入学与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0〕4号)和宿州市教体局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2020年7月30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灵璧城区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执纪问责,净化教育生态,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根据城区教育资源情况,确定学校招生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网站、电视等媒体和社区、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面向全体原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
(四)部门联动审核原则。灵璧县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学生的身份、户籍、房产等入学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入学信息真实、准确。
三、招生办法
2020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至2020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初中七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2020年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完成小学阶段教育的适龄少年)。
(一)正常情况入学
灵璧城区户籍,具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符合“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城区常住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房屋权属证明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实际居住地以具有完全产权(仅限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为依据。
(二)特殊情况入学
1.灵璧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地址或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其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2.灵璧城区户籍,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为灵璧城区户籍(含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无房的,原则上在租房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如没有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3.灵璧城区户籍,户籍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名下的。适龄儿童出生时随父母落户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城区户籍(从未迁移)、同一城区住房,并且一直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居住,学校核实无误的,可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4.灵璧城区户籍,房屋拆迁另行安置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为灵璧城区常住户籍,房屋拆迁另行安置的,需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未安置到位的,凭原房产证(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原住房学区学校入学;已安置并入住的,凭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安置证明)在安置地学区学校入学。
5.灵璧城区户籍,住房未办理产权证明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为灵璧城区常住户籍,入住新购房屋,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凭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按揭贷款证明材料)、购房备案表、物业管理、水电使用正规票据等,学校核实无误的,可在新购房屋学区学校入学。
6.非灵璧城区户籍,具有不动产权证(或有效入住证明)的。非灵璧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在城区自购房产或工作调往城区的,按其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7.居住县政府公租保障房的,按其住房所在学区学校入学。报名时须提供县房产部门证明、公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房租缴付凭据等证明材料。
(三)其它情况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非本县户籍人员,在我县相关学区所在地经商,有营业执照、固定居住地(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居住证)的,或在学区所在地务工,签有合法用工合同,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员子女,向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报县教体局备案,统筹安排入学。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至报名时须满6个月,务工人员还需提供近3个月社会养老保险凭据、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流水等。
2.灵璧籍或驻灵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根据灵璧县《关于贯彻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灵教〔2017〕105号)精神,由申请人填写《灵璧县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一式四份),报所在部队审核并出具申请人军人身份及申请人子女入学确认函,附《军人子女入学信息登记表》(一式四份)函至县双拥办,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居住证等,其子女入学由县教体局、县双拥办、县人武部和相关学校统筹办理。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文件精神执行。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卫电〔2020〕45号)精神执行。
5.灵璧城区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意见》(教体基﹝2016﹞37号)精神,招商引资企业落户园区所在县域外户籍的企业法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凭户口簿、结婚证、居住证、企业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或聘书、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的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6.根据《灵璧县礼遇和帮扶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以上(含省级)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本人或子女为未成年人的,且在县城居住的,教育主管部门要为其本人或其子女在县城入托入学自主择校提供便利。”市县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子女,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报名时间
8月 10日至8月16日。
(五)报名方式
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监护人登录“灵璧县中小学新生入学报名系统”(http://lbbm.lbca.gov.cn),按要求完善信息,上传相关资料(1名新生按条件限报1所学校,因重复报名等造成不能入学责任自负)。各学校收集汇总学生报名材料,于8月18日至8月21日报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入学学生名单确定后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学校安排入学,并将学生名单报县教体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灵璧县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招生工作,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教体局。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同时,县政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57-6022982,0557-6033983),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设立咨询电话,对学生及家长的诉求要正确面对,妥善处理,积极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的招生入学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招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加强正面引导,争取家长理解、社会支持,努力营造招生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积极面对、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招生入学秩序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情况,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对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标准班额招生,严防产生新的大班额。同时要让社会各界了解教育改革发展趋势、资源配置变化、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增强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了解和信任,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适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观念,理性对待子女入学,减少盲目择校现象。
(三)严格招生政策。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县教体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组织招生,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严禁跨区域招生,严控招收不足龄儿童就读小学一年级,严格转学审批制度,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违规招生的不得办理学籍。九年一贯制学校(含民办学校)可根据家长意愿,参照招生条件,采取直升方式确认入学,不得选择性招生。学位不足需分流调剂等情况,由县教体局和学校统筹安排。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落实好“一人一案”,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县教体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本地学生上学需求。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招生工作政策,强化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严格执行招生入学信息公告制度,全面实行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关系生”“条子生”“造假生”,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负有入学审核工作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确保客观公正。招生工作人员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招生秩序,严厉打击“学闹”“学托”等行为,净化教育生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扰乱招生秩序、传播不实信息、操纵群体事件、围堵冲击政府机关、买卖争抢生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以上学为名的“学闹”“校闹”和组织违法上访、聚众滋事的人员以及以“上学”“择校”为由非法牟利的“学托”“学贩”,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意见仅限2020年灵璧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秋季招生。
(二)本意见由灵璧县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