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暂行)》(灵低保组发〔2021〕1号)执行。
三、救助标准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四、申请材料
1.婚姻状况;
2.疾病证明;
3.残疾证明;
4.房产证明;
5.房屋租赁协议;
6.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7.就业收入证明;
8.就学证明;
五、办理流程
居民书面申请→镇级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系统核对→民主评议→张一榜公示→镇(开发区)民政所审核→张二榜公示→镇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发放低保证、低保金并长期末端公示。
六、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朱集镇政府大院内民政所
七、联系方式
0557-676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