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二、办理条件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救助供养标准
1.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748元(每人每月729元);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12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2023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57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3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
四、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办理流程
居民书面申请→镇(开发区)民政所受理、初审→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系统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报县民政局备案,发放特困供养证、特困供养金→长期末端公示。
六、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朱集镇政府大院内民政所
七、联系方式
0557-676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