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暂行)》(灵低保组发〔2021〕1号)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政府最新调标文件执行(宿政办秘〔2020〕15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四、申请材料
1.婚姻状况;
2.疾病证明;
3.残疾证明;
4.房产证明;
5.房屋租赁协议;
6.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7.就业收入证明;
8.就学证明;
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六、办理流程
居民书面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系统核对→民主评议→张一榜公示→乡镇民政所审核→张二榜公示→乡镇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发放低保证、低保金并长期末端公示。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朱集镇民政所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七、联系方式:0557-6764009 投诉电话:0557-237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