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反映在朝阳鑫苏果超市购买的“绿提子”未标注质量等级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的立法宗旨,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发案件移送函,因此,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