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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发文日期: 2021-09-10 16:43:27 生成日期: 2021-09-10 16: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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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朱集镇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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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反映“超市购买商品”的回复

文章来源:灵璧县朱集乡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9-10 16:43 责任编辑:朱集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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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在灵璧县娄庄镇303省道“天天购物广场” 购买的御贡长粒香大米,售价30元,外包装执行标准过期作废(显示的执行标准:GB12354);2、其在灵璧县娄庄镇303省道“惠生活购物广场”,购买的北京二锅头十二陈酿(248毫升),外包装字体高度小于1.8毫米,认为包装不合格;另外在该超市购买的黄柠檬,外包装标注“所有农产品中一枝独秀”,认为涉嫌虚假宣传;3、其在尹集镇镇中心街“龙鑫购物广场”购买的库尔勒香梨,摊位上的标签违法标注“治疗咳喘,痰黄等症状”,认为存在虚假宣传;4、其在灵璧县尹集镇303省道“聚泽购物中心”购买的天防御井茉莉毛尖,外包装显示的经销商地址是虚假的(表示2017年已向芜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经核实被告知该地址不存在);在该超市购买的“豫宜巴素辣子鸡”(85克),外包装突出“辣子鸡”三个字,而且外包装有一排鸡肉的图片,认为涉嫌误导消费者;5、其在灵璧县朱集乡朱集街“百大超市”购买的豫宜巴素辣子鸡(85克)外包装突出“辣子鸡”三个字,而且外包装有一排鸡肉的图片,认为涉嫌误导消费者;在超市购买的函宇土豆粉(180克),标签显示:0度至4度保存,该商家实际是在常温下保存销售,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没有按照标准保存食品);希望部门核实,尽快处理以上问题。(具体位置可与群众联系)
1、天天购物广场销售的御贡长粒香大米执行标准是GB1354,符合国家标准;2、惠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北京二锅头十二陈酿(248毫升),根据该商品最大表面面积,外包装字体高度符合国家标准;3、黄柠檬外包装不属于虚假宣传;4、库尔勒香梨标签标注“治疗咳喘,痰黄等症状”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我局正在核查。5、尹集聚泽购物中心销售的“天方御井”茉莉毛尖,该产品经销商芜湖市东方茶业有限公司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国际茶城甲-2#楼1、2号”是真实的;6、“豫宜巴素辣子鸡”(85克)标签正面标注食品名称“辣子鸡”、“素”字样及“其他豆制品”,正面右下角有一盘鸡肉图案,包装背面标注配料“膨化豆制品、大豆油、麦芽糖浆、白砂糖、辣椒粉、八角”。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名称的标注是合法的,“素”、“其他豆制品”和配料标注,明确辣子鸡是豆制品,不是鸡肉,包装右下角有一盘鸡肉图案,并不能说明食品是鸡肉,不会误导消费者;7、函宇土豆粉(180克) 标签显示0-4度保存,而商家实际在常温下保存销售。经执法人员检查,该超市将本产品放置在冷库进行存放,部分商品放置在冰箱上的置物架上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1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7项之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已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书并下达了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