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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发文日期: 2021-01-05 10:50:17 生成日期: 2021-01-05 10: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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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朱集镇 文  号:
名  称: 上级政策——关于印发《灵璧县就业扶贫驿站认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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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关于印发《灵璧县就业扶贫驿站认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朱集乡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1-05 10:50 责任编辑:朱集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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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县就业扶贫驿站建设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制定《灵璧县就业扶贫驿站认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灵璧县扶贫开发局

                                                                                    2018年4月24日


灵璧县就业扶贫驿站认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扶贫驿站建设,促进贫困劳动者实现就地就近就业,推动就业脱贫工程,根据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30号)和宿州市人社局《关于推进全市就业扶贫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宿人社秘[2017]3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建成投入运营并申请认定的就业扶贫驿站,均须按本办法进行认定。

对认定合格的就业扶贫驿站,就业补助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不超过1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就业扶贫驿站认定、补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和“谁认定、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就业扶贫驿站认定、补助工作由驿站建设主体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扶贫工作站、人社所实地审核初验,县人社局认定审批、履行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认定内容

第五条  就业扶贫驿站建设内容

1.就业扶贫驿站应以就业扶贫车间或电商服务中心功能为重点,以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等功能和内涵为延伸,具备单项或多项服务功能。

2.就业扶贫车间。不得在现有企业直接挂牌,要选址在贫困人口较多、贫困任务较重的乡镇(或行政村)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定居点。就业扶贫车间需提供就业岗位30个以上,吸纳附近群众就业不低于20人,其中16—59周岁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不低于总人数的30%,且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率达90%以上,吸纳的劳动者需与入驻驿站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送至县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备案。

3.电商服务中心。要独立于入驻企业的网络销售平台,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至少配备一台电脑并连接网络,具备通过主流电商平台为群众提供代买代卖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农村产品展区或小型仓储物流区。电商服务中心必须与就业扶贫驿站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租赁协议书,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要独立于入驻企业的服务平台,有专用的就业创业服务场地,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宣传、推荐就业、求职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要设立专门的技能培训教室。

第六条  建设面积。乡镇就业扶贫驿站建设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村级就业扶贫驿站建设总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七条  基础设施。就业扶贫驿站内应具备较完善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绿化及必要的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

第八条  制度建设。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如就业扶贫驿站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公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等。服务内容、办事程序要详实清晰,面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标识。就业扶贫驿站门头标识牌字体大小与驿站主体建筑相协调,加挂统一的就业扶贫驿站图案。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技能培训教室标识要标注必要信息,字体、大小、颜色等符合统一规定,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就业扶贫驿站建成后,由建设主体单位向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就业扶贫驿站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3.《就业扶贫驿站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花名册》(附件2)和吸纳贫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就业扶贫驿站及企业生产运营图片(A4彩色打印)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初验、审核。乡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社所、扶贫工作站对驿站进行实地验收并填写《灵璧县就业扶贫驿站认定单》(附件3),将所有资料一同报县人社局审核。

第十二条  公示。各乡镇将审核合格的驿站,在县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认定、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按规定履行认定手续。

第五章  补助构成和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补助构成。就业扶贫驿站补助由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补助、电商中心补助三部分构成,其中就业扶贫车间补助为基础补助部分,凡未建就业扶贫车间的,就业扶贫驿站总体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就业扶贫车间:正常生产,制度健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吸纳贫困劳动者达到要求的,补助7万元;吸纳贫困劳动者超过9人的,追加1万元补助;吸纳贫困劳动者超过12人的,追加2万元补助。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完善,正常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成效明显的,补助2万元。

电商服务中心:正常为群众提供代买代卖服务的,补助2万元(需提供电商中心运营数据截图)。

第六章  补助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经过认定的就业扶贫驿站,建设主体单位向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扶贫驿站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就业服务登记簿(附件5)复印件;

3.电商平台运营数据截图;

4.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

5.技能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6.驿站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协议;

7.《就业扶贫驿站建设购买服务协议》(附件4)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报送至人社局审批。

第十八条  公示。县人社局将拟补助的驿站名称及补助金额在人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批手续,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建设主体(乡镇、开发区或行政村、社区)财务账户。

第五章  认定补助管理

第二十条 就业扶贫驿站认定、补助申请单位要按规定提供必需材料、资料,并对材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进度,套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资金补助的准确性负责。对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驿站功能完善、正常运转、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服务等支出,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生产设备购置。

第二十三条  驿站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即驿站根据功能完善、日常运转、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帮扶和其他工作开展的需要,据实按规定程序报账。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制度。驿站建设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等财务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县人社局、扶贫局联合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定期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审计,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的,以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