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2014年我县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9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924元。其中:省财政对县级按年人均138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