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开发区)民政所、财政所: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和《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灵政办秘〔2018〕106号)等文件要求,今年起在全县乡镇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特制订《灵璧县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方案(暂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灾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街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救助对象
对《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灵政办秘〔2018〕106号)规定的救助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乡镇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县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低保条件的。
3.县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财政局从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下拨一定金额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同时,鼓励各乡镇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
拨付乡镇备用金按照人口规模进行测算拨付,县民政局可根据各乡镇临时教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
四、救助标准
小额临时救助单次救助标准原则上在1000元以下,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2000元,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救助程序
小额临时救助由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审批发放,实行一事一议,分级分类救助。
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向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填写《灵璧县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收入声明、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民政所审核,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审批发放,并按月报县级民政局备案。特殊紧急情况下,乡镇可先行给予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所需材料。
一个救助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小额临时教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有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由县民政局批准。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小额临时救助金由乡镇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帐户。
六、保障措施
(一)县民政局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电话热线。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二)县民政局、各乡镇要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街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三)各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由灵璧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