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民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城乡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提供或补齐的材料。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灵璧县范围内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并且在实际居住地长期居住的(一年以上),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址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城乡低保审核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作为低保申请的前置条件,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年度复核工作组织进行。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村为单位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应由包村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申请,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四)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镇民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评审会审批。
三、城乡低保审批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一般应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受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也可由分管负责人召集),且人数不少于5人。按照会议讨论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会议结果、评审意见和《审核审批表》需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长期公示。
四、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一)健全纸质档案。纸质档案要求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健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主要以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城乡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高拍仪录入低保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五、日常管理
(一)定期复核。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进行核查。对A类、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同时应按月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殡葬信息,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镇的人员应立即停保。复核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上传到低保系统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按照“当月审批,下月享受”的要求,每月25日前,各村民委员会完成下月新增对象、动态调整对象、停发对象的材料上报工作,确保当月审批时限内完成工作。
游集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