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促进复工复产、就业创业政策
1.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宿人社秘〔2020〕14号)
2.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按照省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24个月(含)以上,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要求,我市对上述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6个月的宿州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按照《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号)程序共同研究确定。(宿人社秘〔2020〕14号)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纳入省、市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申请条件:(1)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 年底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 30 人以上的企业;(2)坚持不裁员或少栽员,2019 年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 5.5%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30 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 20%);(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的企业;(4)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2.补贴标准:稳岗返还资金按照 6 个月 2019 年末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6900 元)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一次性发放。2019 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此次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政策,企业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填写《宿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参保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宿人社秘〔2020〕34 号)
3.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宿人社秘〔2020〕14号)
4.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两类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信局提供),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宿人社秘〔2020〕14号)
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稳定岗位并积极开发新岗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具体名单由当地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提供。) 1.申请条件:(1)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或 2 月 20 日前复工复产;(2)2019 年底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 20 人以上;(3)2019 年裁员率不超过 5.5%对参保职工 30 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 20%);(4)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2.补助标准:按照每人 2000 元和实际参保人数确定一次性稳定就业数额,最高补助 50 万元,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宿州市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经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宿人社秘〔2020〕34 号)
5.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按照其为以上三类人群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宿人社秘〔2020〕34 号)
6.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宿人社秘〔2020〕14号)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宿人社秘〔2020〕34 号)
7.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宿人社秘〔2020〕14号)
8.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宿人社秘〔2020〕14号)
9.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进一步发挥各类示范基地和园区支持创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宿人社秘〔2020〕14号)
10.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宿人社秘〔2020〕14号)
11.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宿人社秘〔2020〕14号)
上述宿人社秘〔2020〕1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自通知印发之日(2020.2.17)起暂定3个月。
12.湖北返回人员政策(皖人社明电〔2020〕44号)
(1)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回湖北省原岗位就业人员(2020年1月1日至23日从湖北省返回我省且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回湖北省原岗位就业的安徽籍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无法返岗人员”)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原则上“无法返岗人员”只申领享受1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无法返岗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无法返岗人员”建设并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根据稳定吸纳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3)“无法返岗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无法返岗人员”,进一步缩短创业担保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推行特事特办,发放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
(4)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无法返岗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就业,给予公益性岗位等补贴。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开发乡村公共卫生员、消毒保洁员、宣传员、管理员等临时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无法返岗人员”中的贫困劳动者,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无法返岗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脱贫奖补政策
1.贫困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稳定就业的,给予200元/月的补助;同时按照在该企业就业3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2.贫困劳动者在人社部门开发的居家就业岗位就业的,给予200元/月的居家就业补助;对组织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的各类单位或实体,按照在居家就业岗位就业3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给予单位或实体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3.贫困劳动者扶贫公益岗位就业的,给予300元/月的辅助性岗位补助。
4.贫困劳动者成功创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5.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个人590元/人/月;单位300元/人/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全额补贴。(1家企业目前申报,正在审核,近期拨付)
7.技能脱贫培训补贴:24元交通补贴、36元生活补助、50元住宿补助。
8.职业中介机构、行政村或乡村能人介绍或组织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对成功介绍或组织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200元一次性奖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9.对在我市参加“工学一体”就业就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后与合作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2000元一次性补助,所学专业为我市紧缺专业工种的,给予贫困家庭子女3000元一次性补助。
10.对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特别是未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基层特岗和就业见习岗位、进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贫困劳动者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动态清零。(皖人社秘[2018]427号)
11.鼓励企业优先吸纳就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者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12.优先推进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按照新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每新吸纳 1 人按照 1000 元(无法返回湖北就业的按照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就业扶贫车间最高不超过 4 万元。(宿人社秘〔2020〕34 号)
13.对3月15日之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对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复工复产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就业扶贫车间购买口罩、消毒等防疫物资。(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14.因疫情影响,就业扶贫车间处于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在就业扶贫车间已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者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阶段性扶持政策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可视情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对在就业扶贫车间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车间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期间当月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就业补贴(标准为 200 元/人.月),阶段性扶持政策期限为 3 个月,到期后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可视情延长,最多不超过 6 个月。(宿人社秘〔2020〕34 号)
15.鼓励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16.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后暂达不到带贫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暂不取消认定,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17.结合疫情防控,开发临时性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毒、防疫点值守等公益性岗位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并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18.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按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皖办明电[2020]21号)
19.自发文之日起 ,至3月31日前,通过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返皖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对返程车票费用适当给予补助。(皖办明电[2020]21号)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外出就业的,按照距离远近给予交通补贴。1.区县外实现转移就业的,距户籍所在乡镇 200 公里范围内的按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2.距户籍所在乡镇 200-500 公里范围内的,按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 400 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3.距户籍所在乡镇 500 公里以外的,按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500 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原则上每人 1 年内可申领交通补助次数不超过 2 次。(宿人社秘〔2020〕34 号)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
1.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提高就业见习补助标准。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皖人社秘〔2019〕217号)
2.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至每人1500元。(皖人社秘〔2019〕217号)
3.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4.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5.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皖人社秘〔2019〕217号)
6.对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尤其是未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基层特岗和就业见习岗位、进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贫困劳动者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动态清零。(皖人社秘[2018]427号)
三、失业保险政策
1.失业保险费返还。立即启动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定点企业和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兑现时间提前到2月份。要加大服务力度,主动对接推介政策,引导和支持其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拨付资金。( 皖人社明电〔2020〕22号)
2.求职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皖人社秘〔2018〕383号)
3.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4.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贫困劳动者,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享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贫困劳动者,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皖人社明电〔2020〕51号)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最高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尽快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推进。(皖政督办〔2020〕3001号)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尽快落实。(皖政督办〔2020〕3001号)
5.稳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市,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重点企业中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可补缴)、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3个月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与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2020年已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时应扣除2020年已享受的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皖人社明电〔2020〕50号)
6.为大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待遇。自2019年12月开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基金继续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不需失业人员提交申请。续发期间遇有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自次月起停止续发。对本通知出台前已领金期满符合续发条件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将其应享未享的续发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发放;符合续发条件的失业人员已通过一次性趸交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随续发失业保险金发放。(皖人社明电〔2020〕50号)
7.为特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自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之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暂定3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年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登记失业后,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地市自行确定。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缴费期限,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遇有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皖人社明电〔2020〕50号)
8.加大失业保险稳岗援企政策实施力度,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落实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皖办明电[2020]21号)
9.疫情期间,按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自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皖办明电[2020]21号)
10.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1月份对应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埇桥区、灵璧县、萧县、泗县均为57元;砀山县城市居民为57元,农村居民为35元。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实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至2020年1月31日止。(宿发改价格[2020]13号)
1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详见皖人社秘[2020]55号)
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皖人社秘〔2018〕383号)
2.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尽快落实,2020年底前持续推进。(皖政督办〔2020〕3001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单位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要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用工备案),单位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实施期限截止到 2020 年底。(宿人社秘〔2020〕34 号)
3.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5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皖人社秘〔2019〕217号)
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2020年可再享受政策1年。(皖发[2020]4号)
五、就业创业促进
1.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人社秘〔2018〕383号)
2.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皖人社秘〔2018〕383号)
3.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皖人社秘〔2018〕383号)
4.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5.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六、职业技能培训
1.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企业支付的培养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具体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执行。对开展转岗培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2.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培训机构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补贴补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补助直补个人;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直补个人。(皖人社秘〔2018〕383号)
3.校企培训对接奖励。省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根据培训后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人社秘〔2018〕383号)
4.紧缺职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七、相关内容说明
1.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困难人员、重点企业、紧缺职业(工种)、执行期限等以相关政策规定、解释为准。
2.本政策汇编(奖补类)仅供参考,如与现行政策或最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