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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4-01-30 10:34:55 生成日期: 2024-01-30 10: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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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下楼镇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小餐饮备案服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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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小餐饮备案服务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灵璧县下楼镇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30 10:34 责任编辑:下楼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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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我县区域内的小餐饮。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二、审批依据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三、受理机构

小餐饮备案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实施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依据《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七)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备案申请条件

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三)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九)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一)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七、备案办理流程及办结时限

小餐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填写《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交由备案部门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准予备案的小餐饮发放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小餐饮经营场所、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向备案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延续后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小餐饮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小餐饮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九、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