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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4-01-30 10:33:43 生成日期: 2024-01-30 10: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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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下楼镇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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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灵璧县下楼镇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30 10:33 责任编辑:下楼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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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药监法〔2017〕125号)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各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3、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10、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11、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1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13、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4、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1)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2)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食品添加剂;

(4)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五、申报材料

1、登记

(1)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申请人提供);

(3)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2、延续

(1)延续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申请人提供)。

4、补发

(1)补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注销

(1)注销申请表;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决定—发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56;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大道和汴河路交汇处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厅一楼食品综合窗口;各市场监管所。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