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的全称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持有我县户籍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2015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200元/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30元/月。
二、工作原则
1、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2、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三、工作制度:调查走访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张榜公示制度、监督制度等。
四、申请低保需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持有灵璧县常住户口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年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主要是重病、重残等原因致贫的困难家庭。
五、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六、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主要是: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私家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两年内自建新楼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高费用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年度审核的。
7、子女是政府机关上班的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
8、虽符合低保条件,但没有履行申报制的低保工作人员或村(居)干部近亲属的。
七、申请低保要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残疾的交残疾证复印件、患病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户主照片1寸4张、家庭合影2寸2张、粮补卡复印件、农合就诊证复印件并签订<<承诺书>>。
八、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申请(由困难家庭的户主书面向乡镇民政所提出)→受理(乡镇民政所接到申请时,要向申请对象宣传低保政策法规,告知必须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乡镇组织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对家庭收入进行核算,并核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调查其家庭成员身体情况、生活状况、家庭财产)→民主评议(由乡镇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少于参评人员的2/3,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项评议,并初步拟定保障对象)→张一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金额等)→ 县局审核(审核资料、组织30%入户抽查)→张二榜公示审批→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九、凡是家庭贫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在申报低保要履行申报制,填写《灵璧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和县民政局对其进行100%重点审核,符合条件并履行申报制,方可享受低保。
十、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乡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