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两线合一”,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织密网、兜住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折不扣完成2018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和民生工程考核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9号)和《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8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8年,埇桥区、灵璧县城乡低保标准统筹为一个标准,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三个县城乡低保标准不统筹,三个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150元(每人每月346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18年,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260元(每人每月355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280元(每人每月440元),含每人每年600元水、电、煤补贴,同时按照等级评定给予运行维护费用补助,标准为一星级标准每人每年600元、二星级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三星级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8880元(每人每月740元)。
三、护理补贴标准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照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每月护理补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元、85元、95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