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县政府与省教育厅、宿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协议书》,结合我县县情,特提出灵璧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方式及实施时间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餐工程”,对在校的96789名中、小学生供应营养午餐,由专家根据我县各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搭配食谱。省要求营养午餐供应率不低于85 %。我县地处平原,交通便利,学校以完小为中心辐射教学点,争取全覆盖供应营养午餐。我县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营养餐工程”。
二、补助标准
“营养餐工程”补助标准目前按每生每天4元(省、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合计每生每年800元。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县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为加强对全县实施“营养餐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教体局、宣传部、财政局、发改委、农委、市监局、卫计委、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供销合作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灵璧县营养办,办公室设在教体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体局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检测评估;配合卫生和市场管理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支付,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改委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问题,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委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督,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对于有条件的学校,从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市监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许可,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参与制定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对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参与学校新建食堂和食堂改扩建的设计。
(六)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体局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监察局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审计局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九)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供销合作社要发挥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一)环保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二)各乡镇政府守土有责,积极推进本乡镇“营养餐工程”,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十三)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各级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各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初中、中心学校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各级学校、供餐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向社会公示;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严禁克扣和浪费。
五、供餐内容与模式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三)供餐食谱:县政府组织营养专家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六、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二)县政府组织食材、供餐企业、劳动服务和相应的服务平台招标采购,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劳务企业、服务平台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对企业提供食材、平台、劳务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服务资格。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发生食品、服务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提供食材的企业(单位)、劳务企业、服务平台。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5、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6、企业管理混乱,给实施“营养餐工程”造成重大影响,或在社会上形成恶劣影响的。
7、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8、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七、食堂建设和管理
(一)积极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及时改善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学校食堂建设(改造)方案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二)积极推进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
1、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教育督导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可实行一票否决。
2、各级义务教育学校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成立由家长代表、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营养餐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营养餐工作、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3、县政府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负责、企业托管”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农村学校食堂及各个环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4、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级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5、利用网络,全覆盖、全流程、全时段监控全县每一个食堂的操作运行管理,随时接受社会及各相关部门监督。
6、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严禁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各校2017年6月底前必须收回。
7、有条件的学校(有种植土地、养殖基地),结合学校实践活动课,根据县农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
(三)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1、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3、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食堂财务采取日记、周核、月清的形式,及时核算。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营养办备案。
(四)学校食堂、托管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县政府招标采购食材,统一放在由县政府购买的服务平台上,统一配送。
(五)实行学校负责人试餐和教师陪餐制度
学校负责人应轮流试餐,做好试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学校值班领导、值班老师的试餐、配餐费用由县政府负担。
(六)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等培训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纳入培训。
(七)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
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1、每生每天4元的营养膳食补助由省级财政、县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专项资金支持。确保这4元钱全部吃到孩子的嘴里。
2、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配送车辆购置、设施设备、食堂新建和维修改造、食堂托管、加工配送、其他配套费用以及县级先期垫付的营养餐补助费用等,由县级财政承担。
3、水、电、煤、气和食堂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等日常运行经费从教育公用经费列支。
4、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资金拨付
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学校对于营养餐工程资金单独建账。
(三)资金使用
中央和地方专项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四)资金监督
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加强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