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灵市监处罚﹝2025﹞300号 |
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
灵璧县大路乡佳奇贝 |
91341323MA2NU21312 |
赵* |
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罚款。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89条第1款第2项。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5-14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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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灵市监处罚﹝2025﹞419号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宿州市弘远食品有限公司 |
91341323MA8NA2EYX0 |
彭*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3项。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5-15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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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灵市监处罚﹝2025﹞551号 |
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案 |
宿州宏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
91341323MA2RB4QH0A |
姚*鹏 |
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26条第1款第3项。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5-22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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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灵市监处罚﹝2025﹞570号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灵璧县浍沟镇鱼羊鲜饭店 |
91341323MA2T2HE38N |
张*雷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2项。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5-26 |
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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