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相关质量安全责任,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灵璧县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灵危改组﹝2018﹞13号)要求和省市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安排、各乡镇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村负责具体实施,由乡镇、村组织监理工作组、施工队、危房改造户配合实施并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与传统民俗村规划、乡村旅游村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结合建设,突出地域特色。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必须选址安全、地基坚实,严禁在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断裂带等地质隐患区域选址。
第五条 全面实现“五个基本”建设要求。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全力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
第六条 危房改造工程施工图到位后方可开工,施工图由专业设计单位依托“一户一策”方案深化形成。
第七条(1)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2)严格按照“一户一策”改造方案进行施工。
第八条 对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由乡镇政府统一实施“交钥匙”工程,或采用“危房改造政策+帮扶单位援建+自筹”模式,或通过租赁和流转本村内闲置的集体、其他农户的安全房屋等多元模式,达到安全住房目的。
第九条 各乡镇要通过广播、横幅、微信、展板、服务电话等多种途径,宣传中省市危房改造安全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普及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的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条 各乡镇严把农村危房改造施工队伍的专业技术关。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有建设经验的施工队伍承担,要明确施工方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建管所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全县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检查,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危房改造不达标现象,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各乡镇要在村初验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改造户房屋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报县级相关部门申请总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切实落实“两协议,一承诺”(建设协议、安全施工协议、安全承诺书)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施工队要按规范进行施工,坚决杜绝违规作业,坚决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对存在问题及时对标整改到位。违反相关规定者,除依规承担相关责任外,纳入并公布“黑名单”,永久取消承揽政府工程资格。
第十五条 危房改造户要积极配合施工队及各级工作组工作,强化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同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因改造户不配合、私自改动方案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安全问题,由农户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依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分类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