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发〔2022〕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两强一增”行动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大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延伸农业服务链,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要求
农业生产大托管采取“一引领、两委托、三跟进”创新模式。它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接受农户委托直接提供全程托管服务,或再委托给托管主体开展服务,各类服务组织跟进实施专业服务,金融机构跟进开展金融支持,参与各方跟进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托管”模式与传统生产托管服务相比,具有组织化程度更高、配套服务更全、风险防控更强、利益联结更紧密的优势。示范推广“大托管”要把握好以下基本要求:
(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要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维护好农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合法权益。要因地制宜,稳慎推进,不搞强迫命令,不下指标任务。
(二)村集体统一组织。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与农户签订托管协议,为农户直接提供全程托管服务或者再委托给托管主体开展服务。
(三)托管主体适度规模经营。发挥托管主体“专”的技能,引导托管主体利用专业生产优势,引入优良品种、智能装备、先进技术等要素,开展专业化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整村推进方式推动农业生产规模经营。
(四)社会化服务组织跟进配套服务。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供”的优势,推动各类服务组织开展联合合作,为托管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农资供应、生产指导、农机调度、银行贷款等覆盖全产业链的配套服务。
(五)保险机构提供托底保障。发挥保险机构“保”的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支持方式,为“大托管”量身开发保险产品,对托管主体做到保险全覆盖,有效防范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三、目标任务
围绕粮食生产,实施以农业生产“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农业社会化财政奖补资金优先安排补助“大托管”项目,大力培育服务主体,优化创新托管模式和组织形式,强化财政支持措施。
四、实施环节
(一)确定实施“大托管”的村
1.村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大托管”政策宣传,摸排农民群众托管意愿,做好引导和动员工作。研究确定“大托管”相关事宜,制定村级实施方案,明确托管地块及面积、托管方式、保底收益分配方式等通过“四议两公开”形式予以确定,报镇党委政府审核。
2.镇审核。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上报的“大托管”方案进行初步审核,综合考虑村级党组织战斗力、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能力、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群众意愿等因素,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村,并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
(二)选定托管主体
3.推荐服务组织。选择一批综合服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组织,建立服务组织名录库。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为农户开展“大托管”服务的,可以不再遴选确定托管服务主体。
4.组织开展洽谈。镇政府在县推荐基础上,组织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服务组织开展托管洽谈工作,并对服务组织进行遴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所在镇的服务组织。
5.签订服务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竞争性洽谈,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服务主体、农户代表共同核算每亩保底收益,明确收益部分各方分红比例及相关事宜,并对托管面积、保底收益水平和分红比例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价格,建立托管服务关系。
(三)开展托管服务
6.制定种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托管主体协商制定种植方案,确定粮食种植品种、生产方式等,经农户(代表)同意后,由托管主体按照方案要求提供作业服务,各作业环节要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保质保量完成。
7.申请金融贷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托管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自觉接受资金使用监管。
8.购买农业保险。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托管主体与保险机构对接,统一组织购买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切实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四)进行收益分配
9.测算作物产量。作物收获前,镇农技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户代表、托管主体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共同进行粮食测产,为开展保险赔付和收益分配提供依据。
10.开展收益分配。作物收益支付贷款利息、保险费用、生产资料费用及各项服务费用后,剩余按照约定分配。
五、重点工作
(一)加入县级“大托管”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国有或民营公司积极参与,探索成立“大托管”专业服务平台,承担对全县范围内“大托管”服务工作。引导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逐步组建“大托管”服务联盟,统一整合利用各类资源,联合开展托管服务,探索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县级“大托管”信息服务系统,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将良种、良法、良机、信息等生产要素聚合起来,统一为托管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发布、作业调度、受灾定损、农银直联、服务监管等线上服务,实现“大托管”服务“一网覆盖”、“一屏通办”。推动县级“大托管”信息系统与省级乡村振兴“裕农通”平台、产权交易平台信息互通,为开展“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二)成立镇“大托管”服务中心。镇级成立“大托管”服务中心,探索“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模式,为托管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全程机械化服务。服务中心可将服务内容拓展到农资统购、技术示范、咨询培训、产品销售等环节,构建全产业链农事服务体系。
(三)完善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农业生产托管创新金融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开发“托管贷”“信用贷”等产品,解决托管主体和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推进银担联动,引导担保机构为托管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的保险品种,为“大托管”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托管服务监管。加强“大托管”制度建设,统一制定托管服务标准,加强服务价格监管,强化行业管理。建立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托管主体开展信誉评价。对服务质量差、农民投诉多的,三年内取消其承接“大托管”服务的资格。
六、实施步骤
农业生产“大托管”推广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前期准备(2023年1月)。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数量、农业生产条件、村党组织建设、群众积极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研究确定示范推广试点村,指导试点村开展实施。
(二)示范推进(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引入托管服务主体,签订托管协议,制定种植方案,有序开展托管生产。探索组建“大托管”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大托管”综合服务体系,指导推进“大托管”工作。
(三)总结推广(2024年1月-2025年12月)。扩大托管范围,总结农业生产“大托管”工作,健全农业生产“大托管”长效机制,实现全县农业生产“大托管”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业农村、财政、科技、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金融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大托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进工作落实。建立定期督导、定期调度、通报制度,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成立农业生产“大托管”工作推进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挂帅牵头1个村的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推广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让农民理解“大托管”的意义,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性。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干部群众和服务组织的能力水平,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把“大托管”工作与“小田变大田”、“两强一增”行动结合起来,农业奖补、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优先用于农业“大托管”项目,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大托管”的开展排灌设施建设,农田整治,做到旱可灌、涝能排、车易行,改善“大托管”的基础条件。对服务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事托管服务、贷款利息、保险保费等方面予以补贴。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做好财政衔接,满足农业生产托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存放以及粮食收储、烘干、加工等资金、用地合理需求,保障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更好实施。
(四)加强资金监管。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服务主体,托管服务产生的费用、收益分配严格按照“三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
(五)加强督查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扎实做好业务指导和年终考评工作。要及时总结完善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
附件:
1、大路镇农业生产“大托管”任务分解表
2、灵璧县农业生产“大托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大路镇农业生产“大托管”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
镇 |
行政村 |
大托管任务面积 |
备注 |
大路镇 |
陈场村 |
500 |
|
大路镇 |
胡堆村 |
450 |
|
大路镇 |
蒋庙村 |
450 |
|
大路镇 |
苏宅村 |
400 |
|
大路镇 |
蒋刘村 |
900 |
|
大路镇 |
王坊村 |
400 |
|
大路镇 |
韩墩村 |
550 |
|
大路镇 |
张杨村 |
350 |
|
大路镇 |
大路村 |
300 |
|
大路镇 |
朱楼村 |
1200 |
|
大路镇 |
刘大庄村 |
850 |
|
大路镇 |
大龙村 |
1000 |
|
大路镇 |
晏湾村 |
800 |
|
合计 |
|
8150 |
|
合同编号:
灵璧县农业生产“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土地受托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
乙方(土地委托方,户主) : 村 组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面积及位置:乙方将 镇、 村的 亩 的种植委托给甲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二、托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托管收益:根据田块性质及往年收益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每亩土地保底收益(扣除服务费用)为 元/亩年(大写: ),保底收益按季/年收取;实际收益超出约定收益,超出部分归属乙方;收益分配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时间是每年的 月 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按照自愿有偿、集中连片、保底收益适中的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把土地托管给甲方进行农业生产统一经营。
2.托管服务期间乙方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乙方所有。
3. 乙方代表有权参与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镇、村组织的测产和销售价格核算。
4.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收益。
5甲方有权对所托管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包括道路规划、土地平整、水利设施整改、地边地角利用等。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
2.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约收回甲方托管土地,或者干预甲方生产经营活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以及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乙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以依法解除协议,并由甲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宜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 乙方(户主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灵璧县村集体农业生产“大托管”示范
合同文本
甲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大托管服务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灵璧县 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种植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产量 斤(或千克),或约定亩均农作物收益 元,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经双方协商,补偿金额为 元,具体补偿方式为 ;实际产量或收益超出约定产量或收益,超出部分归属甲方。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一)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二)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三)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双方同意以第五条第 款支付方式“大托管”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