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
1.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
3.社会保险补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皖人社秘〔2019〕217号)
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皖人社秘〔2018〕383号)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5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皖人社秘〔2019〕217号)
三、公益性岗位政策
1.公益性岗位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被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入岗的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当地财政再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皖人社发〔2020〕4号)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