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脱贫政策享受对象
16-59周岁农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以下简称为贫困劳动者)。
二、贫困劳动者就业帮扶措施
就业脱贫主要目标是通过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发展产业、就业促进、创业带动、政策扶持、就业服务等手段,帮助贫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脱贫。具体有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扶持创业、落实奖补政策等。
三、贫困劳动者就业奖补政策
1.贫困劳动者在扶贫公益岗位就业的,给予300元/月的岗位补助。
2.贫困劳动者在人社部门开发的居家就业岗位就业的,给予200元/月的居家就业补助;对组织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的各类单位或实体,按照在居家就业岗位就业3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给予单位或实体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3.贫困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稳定就业的,给予200元/月的补助;同时按照在该企业就业3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4.贫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个人590元/人/月,单位300元/人/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5.职业中介机构、行政村或乡村能人介绍或组织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对成功介绍或组织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200元一次性奖励。
四、贫困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
1.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贫困劳动者成功创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助。
3.贫困劳动者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按规定向经办银行推荐;成功贷款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五、贫困劳动者参加培训补贴政策
1.贫困劳动者参加技能脱贫培训的,按规定给予每天24元交通补贴、36元伙食补助、50元住宿补助。
2.对在我市参加“工学一体”就业就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后与合作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2000元一次性补助;所学专业为我市紧缺专业工种的,给予贫困家庭子女3000元一次性补助。
六、就业扶贫车间相关政策
1.内涵:是指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设立的,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为目的,经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的生产车间,包括就业扶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未经认定的扶贫车间、扶贫工厂、扶贫基地等,均不属于就业扶贫车间。
2.认定标准: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比例达30%或吸纳贫困人口数不少于10人。
3.运营补助:新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重新认定且已享受了一次性奖补的,2019年不享受运营补助资金,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奖补政策按原规定执行,2020年按新规定执行。
七、政策咨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5室、617室)、各乡镇(开发区)人社所。
政策咨询电话:603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