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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02 15:45:05 生成日期: 2021-12-02 1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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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大路镇 文  号:
名  称: 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
词: 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

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

文章来源:灵璧县大路乡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12-02 15:45 责任编辑:大路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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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根据622日《安徽省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保护地归〔20211号)精神,现决定对我县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清理。为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等上位法和政策不抵触、相一致;

3.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4.坚持全面清理,保证清理质量。

(二)清理的范围为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 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两个以上起草部门的,由起草部门共同进行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该职能的实施部门进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清理。

因机构改革,原起草部门撤销且没有明确继续行使其职权机构的,由制定部门牵头组织清理。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重点和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自然保护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本次清理重点是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是否违背《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等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是否违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皖办发〔202030号)等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

3.是否存在与中央巡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4.是否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冲突的情形;

5.是否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内容所代替,尚未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四、清理步骤

(一)提出清理建议。县政府各部门对照《国家及省现行有效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中央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清单》(详见附件1),对本部门负责起草、实施的县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标准逐渐进行审核,于122下班前向县司法局提出修、废止和继续有效的意见(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可发扫描件)反馈至司法局

(二)组织评估认定。12月上旬县司法局清理专班根据清理建议逐渐进行评估后,分别形成清理意见,反馈制定机关。

(三)及时开展立改废。对于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内容,制定机关立即启动修改、废止工作。对于上位法尚未按照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衔接到位的,经评估认定与党中央相关要求不一致、相抵触具体内容,制定机关要做好立改废准备工作,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

 

附件1.国家及省现行有效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中央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清单

2.县政府现行有效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

(联系人:张缓,联系电话:6024414;邮箱:lbfz2010@163.com

 

 

                               灵璧县司法局

                             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