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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发文日期: 2021-01-04 16:51:08 生成日期: 2021-01-04 16: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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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大路镇 文  号:
名  称: 灵璧县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词: 灵璧县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灵璧县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大路乡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1-04 16:51 责任编辑:大路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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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和全面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以下简称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员素质,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政府向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岗位服务并运营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等全职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岗位申报与招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提出购买服务申请,详细说明申请购买服务原因,并提交岗位条件要求(户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及用人计划表,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使用人数、购买服务年限、经费来源和其他资格条件,报送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依据“三定”方案和相关文件,在合理设置人员岗位基础上从严核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遵循规范、科学、简便、有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协议,实施公开招聘,招聘费用由用人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在招聘工作结束后支付,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六条  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或紧缺急需人才的,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进行招聘,可简化招聘程序,待遇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招聘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质;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设定特定条件的,应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组织考试、体检与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招聘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和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并将聘用人员信息报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服务期内,依法为政府购买岗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分为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缴纳,代扣个人应缴部分。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年休假及退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安排购买岗位人员加班的,可以按规定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向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上月购买岗位人员在岗情况,作为工资发放依据。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为灵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60%(县直单位)、170%(乡镇、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实施后灵璧县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标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省、市有另行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确定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补偿及有关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转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付。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岗位费用纳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支付,定期及时转入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帐户,全县统一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省、市对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待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期内,购买服务人员接受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以用人单位的管理为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考核办法加强对购买岗位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购买服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提供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考核评议、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购买服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其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服务期内,购买服务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视为自动离职,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于购买服务人员自动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提供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报县人社局备案。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购买服务人员的变动情况,严防冒领工资现象发生。县监察机关、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综合管理部门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县人社局负责聘用人员岗位薪酬指导意见的制定、劳动关系的备案;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用人单位购买岗位核定;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购买岗位人员工资福利和购买岗位服务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诚信问题、违法违规等行为或主动退出的,取消其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其委派的购买服务人员转给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对在本办法下发前,各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招聘的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按此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划转至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对未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单位自聘人员,依法做好辞退工作。如不辞退,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灵璧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