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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死亡注销
发文日期: 2023-03-20 17:46:32 生成日期: 2023-03-20 17: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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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灵璧县大路镇 文  号:
名  称: 户口注销说明
词: 户口注销说明

户口注销说明

文章来源:灵璧县大路乡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3-20 17:46 责任编辑:大路镇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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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办理死亡注销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